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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九)实施全民健身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达标活动,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运动水平。

  (十)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地要以全民健身日、法定节假日、民族传统节日、重大活动、农闲季节为节点,坚持重在参与、重在健身的原则,广泛开展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传统的龙舟、登山、健身气功、健步行、短程马拉松、自行车赛等全民健身活动,培育和打造全民健身活动品牌,带动全省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青少年冰雪冬令营、社区体育健身运动会、乡村健身大擂台、大(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交流等全民健身比赛和活动,使全民健身活动遍及城乡,走进家庭,形成生活时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和《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60%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全民健身经费随经济增长而逐步增加。

  (二)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各级政府要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形成各级政府主导、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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