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议事制度,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遇重大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行政、财务、卫生、安全保卫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第五章 供养服务
第三十条 敬老院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没有光荣院的乡(镇)或街道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在保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服务的条件下,可利用剩余资源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服务。
精神病和传染病对象不得接收入院供养、寄养和代养。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出、入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由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与敬老院双方签订出、入院协议。
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规定的项目体检证明。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居)组应承担的责任;
(二)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
(三)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
自费供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
(二)入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
(四)丧葬事宜;
(五)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养对象的基本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书、审批文件、个人承诺(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人员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对象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当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供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