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地区禁止抢搭强建、突击装潢以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告
(门政发〔2011〕10号)
为加快推进城市改造建设步伐,建设和谐美好新城,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2011年将继续大力开展城乡改造建设,需对相关建设地块、道路工程建设地块实施征地及房屋征收。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北京市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建设地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实施抢搭强建、突击装潢;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土地和房屋;
4.新建生产构筑物、附着物(含临时用房、蔬菜大棚等),新栽植树木、苗圃等。
重点地区包括:永定镇、龙泉镇、大峪办事处、城子办事处、东辛房办事处,以及潭柘寺镇、军庄镇、妙峰山镇、斋堂镇、大台办事处。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办理以下相关手续及其相关前置手续:
1.区发展改革委暂停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
2.区规划分局暂停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
3.区国土分局暂停办理土地审批和土地使用证核发等手续;
4.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执行户口规定,杜绝户口非正常流入和非正常分户情况的出现;
5.区工商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暂停行政审批;
6.区国税局、地税局暂停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赠与和房屋租赁登记等手续。
暂停期限为1年。如经区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暂停办理期限相应延长。
三、相关要求:
1.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抢搭强建、突击实施的房屋装饰装潢、新建构筑物、附着物(含临时用房、蔬菜大棚等)、新栽树木、苗圃等一律不予补偿。
2.已经实施抢搭强建,突击装潢,新建构筑物、附着物(含临时用房、蔬菜大棚等),新栽植树木、苗圃,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清)除。拒不自行拆(清)除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