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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发布机制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发布机制的通知
(2012年7月10日 遂府办函[2012]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62号),为促进我市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维护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提示和防范风险,特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发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遂宁市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收集和发布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市外事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合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事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将不良信用记录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

  二、不良信用行为范围

  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是对我国境内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以及境外雇主、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的违规违法行为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行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保存和维护,以及对劳务人员违法信息的收集。

  下列行为应列入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违规从事外派劳务的境内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

  (二)取得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企业的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他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招收劳务人员,或接受其他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挂靠经营;

  2.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以及向劳务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3.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境外工作准证或以旅游、商务签证等方式派出劳务人员;

  4.未与劳务人员签署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约定;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外派劳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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