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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十八)行政学院(校)实行班主任制度,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二十九)行政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学员的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校)应与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三十)行政学院(校)学业证书是学员在院(校)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校)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校)学业证书。

  八、实施人才强院(校)战略,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三十一)行政学院(校)要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考核评价等制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工作人员队伍。

  (三十二)行政学院(校)队伍建设以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和学科领军人才。要立足内部培养,加大引进力度,制定学院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健全学习进修、挂职锻炼、激励竞争等机制。

  (三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有关部门要为行政学院(校)培养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三十四)行政学院(校)应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选聘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三十五)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校)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校)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行政学院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九、切实加强领导,促进行政学院(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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