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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4.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5.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围绕行政学院教学培训目标要求,着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使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和领导人才。

  二、完善行政学院(校)设置和领导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学院(校)培训班次

  (六)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元行政学院。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学校。行政学院(校)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校)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校)的功能和特色。

  (七)行政学院(校)院(校)长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校)设置常务副院(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校)长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八)市人民政府设广元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院务指导委员会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委员,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元行政学院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广元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行政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县区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县区行政学校校务指导委员会。

  (九)广元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强化对县区行政学校的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县区行政学校进行业务工作评估;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院校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定期召开全市行政学院(校)长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十)行政学院(校)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等。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十一)广元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及培训对象:

  1.进修班。培训对象为市、县区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中5年内未参加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规定的副县级、正副科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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