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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九)积极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开发,盘活社有资产存量、扩大社有资产增量。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改善流通基础设施等。

  (二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从2013年起,市政府设立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收情况逐年增加,重点用于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信息化网络等建设。县(区)政府也应相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二十一)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逐步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和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和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业务合作,鼓励开发适应当地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力推农村金融向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拓展。

  (二十二)加大项目建设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家电下乡、建材下乡、以旧换新、节能家电产品消费等商贸流通项目及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服务业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各级政府应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规划审批、建设立项、土地供应、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贷款融资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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