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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六)着力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着力深化社有企业改革,采取经营者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机制,拓展经营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社有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健全社有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着力发展壮大龙头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分布结构,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积极实施项目建设,全力推动联合合作,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种养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和引导农户、合作社以资金、技术、劳动要素入股等多种形式,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动经营组织深度融合发展。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投资兴办企业、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和开展教育培训等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应保留供销合作社原有经营服务网点;确需征收拆迁的,对占用土地的,应优先给予土地置换;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要拆一还一就地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应按市场评估价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给予经济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

  五、认真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八)妥善处置历史债务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应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金融债务,对因政策因素与历史原因形成的金融机构贷款,银企双方要密切配合,妥善化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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