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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政府管理规定、质量行为、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行为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省市政府、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勘察设计行业奖励和表彰的行为。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获建设部、四川省和成都市优秀勘察设计奖项;

  2.单位受到国家建设部、四川省政府、成都市政府、四川省建设厅和成都市建委的奖励或表彰;

  3.市建委认为可以记入良好行为的单位其他良好资信信息。

  (二)不良行为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政府管理规定,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行业协会查实或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值为85分,发生良好行为予以加分(加分标准见附件一),发生不良行为予以减分(减分标准见附件二),累计后为企业信用实时分值,实时分值上限为100分。

  第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实时分值划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较好),A级(信用一般),B级(信用差)四个评价等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信用实时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企业为AAA级信用企业;

  信用实时分值在75分(含)~90分之间的企业为AA级信用企业;

  信用实时分值在60分(含)~75分之间的企业为A级信用企业;

  信用实时分值在60分以下企业为B级信用企业。

  第八条 良好行为由企业自行上报,依据企业报送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核实后认定;不良行为无论企业上报与否,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

  第九条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有效期按附件一、附件二载明的期限认定。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年初组织一次,及时更新和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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