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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南府发〔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在原有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2300元。各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90元定补金提高到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170元定补金。全部以现金发放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各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幅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各城区、开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分担;各城区、开发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后,市本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不足部分由各城区、开发区解决。各县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后,市本级财政按原规定补助每人每月30元。市本级补助资金通过专户拨付到各县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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