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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2年省级岁修工程项目计划编制和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2年省级岁修工程项目计划编制和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水发〔2012〕361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江河、水库工程养护维修,巩固江河治理和水库除险加固成果,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防洪、供水等效益,根据2012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岁修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请各地市、县(市、区)做好2012年省级岁修工程计划申报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岁修经费安排原则

  (一)防洪第一的原则。首先安排影响今年安全度汛的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工程,主要江河、重点江河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确保安全度汛,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效益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千亿斤粮食产能巩固提高工程”提供农田灌溉水源的水库工程及影响城乡生产、生活供水的水库工程项目。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资金修复影响安全和效益发挥的年久失修、老化破损严重工程。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财权事权对应的原则,省级岁修费根据岁修工程的规模、性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上安排工程预算投资30万元以上的重点岁修工程,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由当地负责。

  二、省级岁修费使用范围

  省级岁修费重点用于承担防洪、供水等公益性任务的大中型、重点小型水库和江河(湖泊)河道堤防、水闸等工程应急修复。一般用于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和主要江河(湖泊)、重点江河河道堤防等工程的维修养护。适当用于管护基础设施更新改造。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岁修费支持范围。

  (一)国家已立项下达计划或正在建设未投入使用验收的病险水库、水闸和大江大河及其重要支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二)已列入国家和省水毁专项修复计划的项目。

  下列事项不得列入省级岁修费开支:

  1、水管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

  2、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

  3、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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