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批复,并授予“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
第九条 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
省工商局对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及园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国家及省有关扶持资金项目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市工商局应当每年对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保留或者撤销建议,并在每年三月之前将评估情况报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每年对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局将撤销其“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五)在扶持资金使用方面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
第十三条 省工商局根据产业布局、产业园区基础和发展示范作用,在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示范园区。
第十四条 经省工商局推荐,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列入国家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计划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资金构成、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的项目情况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省工商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工商局进行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