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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建设开发管理业主应明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有完整的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的地理边界,包括产业集聚度明显或龙头企业集中的核心区,以及核心区之外的具有相当生产规模的扩展区。

  (六)有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入驻一定数量的广告企业,园区企业的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同类园区领先地位。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广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七)管理机构明确,运营机制规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八)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广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以及行业公共活动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保障。

  (九)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和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十)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符合广告产业规律的产业形态,入驻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带动和服务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一)园区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开工、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

  第六条 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工作采取自愿原则,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认定条件的开发单位、管理单位均可向所在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工商局。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市或县(市、区)政府签署的设立文件。

  (三)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同意设立广告产业园区的批复。

  (四)规划、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或审批文件。

  (六)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七)园区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

  (八)园区内广告产业和广告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

  (九)《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所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工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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