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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广规字〔2012〕7号)


各市工商局:

  为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省工商局制定了《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6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产业园区,是指主要依托当地广告资源优势进行广告产业开发、行业集聚,集市场策划、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广告会展、广告设备制造、新媒体开发、广告主题公园建设、吃住行、游购娱等为一体的大广告文化建设,对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广告产业园区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和管理“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商局对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认定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有鼓励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整体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以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为园区特色和服务发展定位,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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