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广告发布动向,充分运用综合行政措施,及时查处和制止广告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类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及广告证明文件进行核实与查验,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第六条 各类媒体单位广告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广告宣传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弘扬职业道德,强化内部管理,以社会效益为先导,把好广告发布审查关。
第七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完善广告价格服务收费制度,广告服务收费每年应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配备专职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依法履行以下广告审查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三)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处理本单位其他广告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类媒体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广告设计、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作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进行审查: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随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