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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中共山东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鲁工商广规字〔2012〕8号)


各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外宣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监察局、纠风办、经信委、卫生局、文广新局、食药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媒体单位:

  现将《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

省工商局

省委宣传部

省政府新闻办

省委对外宣传办

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纠风办

省经信委

省卫生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食药监局

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加强广告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辖属的报纸、广播、电视、杂志、门户网站、户外、固定形式印刷品及新型传播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三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把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纳入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引导所属新闻媒体单位,确保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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