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成批批检任务胶囊剂药品再销售的通知
(黑食药监流通函〔2012〕23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2012年第25号公告“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2012年4月30日前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限期进行铬限量检验”和食药监电〔2012〕31号“截止2012年6月1日,没有完成检验的批次,一律暂停销售;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销售。”要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2012年4月30日前生产的胶囊剂药品,完成批批检,铬限量合格的,依据企业提供的当批次胶囊剂药品铬限量检验合格报告单,可继续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