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及审核事项
1、省厅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需要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厅建设管理处将申请材料以便函形式转发至相关单位或部门,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回复书面审查意见;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厅建设管理处商相关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不得多部门、多层次召开专家评审会。
3、根据相关单位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的,省厅将补正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要求的时限内予以补正,不能按期补正的,将退还申请或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申请材料补正后,厅建设管理处召开处务会进行讨论,提出行政许可(审核)决定初步意见。需要公示的事项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
5、厅建设管理处将行政许可(审核)决定初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并按厅领导审批意见,按规定做出行政许可(审核)的决定。
6、属省厅审核事项的,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二)备案事项
1、省厅对申请人提交的交通行政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厅建设管理处将申请材料以便函形式转发至相关单位或部门,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回复书面审查意见。
3、根据相关单位审查意见,厅建设管理处召开处务会进行讨论,做出交通行政备案审查初步意见。需要公示的事项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
4、省厅做出交通行政备案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备案审查意见书》。
四、有关要求
(一)省厅建设管理处要责成专人受理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公布受理电话,悉心解答各种问题。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备案)档案,定期做好向档案部门移交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审批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加快审查、审批进程。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参照省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备案)的相关规定,制定各自权限内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批(审核)流程,规范行政许可(备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