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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

  班车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全部为6年。

  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全部为6年。包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件与车辆使用年限相结合,车辆报废后,证件自动失效,由许可机关收回,并根据客运市场情况,重新确定运力投放。

  第七条 使用期满的客运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并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是否重新投放市场。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行业规定,客运班车、包车有以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资格:

  1.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拒不投保的;

  2.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甩客、绕行揽客的;

  3.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停班、终止客运经营的;

  5.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

  6.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7.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的;

  8.客运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第九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期满,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等营运手续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 对经营期限届满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法定条件并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进行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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