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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绥中县运输管理局、昌图县交通局:

  现将《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管理,逐步建立道路客运市场合理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道路客运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客运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包括班车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权。

  第三条 申请从事或者已经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履行客运经营权管理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经营权属国家资源,实行有期限使用。有期限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在依法确定客运经营权时一并确定。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法定职责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期限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内跨设区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省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期限管理工作。

  设区市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期限的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期限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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