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的批复
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刘铭设立“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
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在经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二、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经该单位文物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后,每半年将销售的文物报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后进行销售。
三、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件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