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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的批复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的批复


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刘铭设立“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

  黑龙江省婧园文物商店在经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二、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经该单位文物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后,每半年将销售的文物报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后进行销售。

  三、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件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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