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执法力度。《条例》通过细化认定标准、严格招标程序、强化法律责任等,对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市和区县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坚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重点,切实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着重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限制投标、泄露标底等保密信息,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收受他人好处,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规范监督行为。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特别是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推诿扯皮,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合理确定行政管理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

  (四)创新管理模式。本市将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条件成熟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在充分整合和利用好现有各类有形建筑市场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调有序推进。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