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本市建立制定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今后,本市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上位法,并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尽量达成共识。其中涉及招标投标综合性重大制度建设的政策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或联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或者彼此冲突矛盾的内容。

  四、抓紧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

  (一)加强本市招投标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研究。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招投标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研究,深入了解本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情况,准确掌握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招投标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电子招投标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本市电子招投标具体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符合本市实际、切合各行业管理特点、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平台,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

  (四)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本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诚信者受奖、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市和区县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对于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的措施,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依法规范、公平公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