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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组织培训。市发展改革委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举办一期《条例》宣讲骨干培训班。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级行政监督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条例》。市国资委要组织对市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市人力社保局要组织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有关培训要选择好师资,确保《条例》的准确解读。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确保培训质量。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章制度

  (一)清理范围。本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到招投标的,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本次要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不存在前述情形的,可予以保留。

  (三)清理方式。本次清理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牵头起草部门确定需要清理的文件范围,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抓好落实。在清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广泛听取各方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以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10日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负责清理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将各自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2012年7月31日前,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汇总、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需要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需要修订、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本市相关立法工作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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