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先后出台了《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体制,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