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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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