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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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