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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公交城市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的意见

  清理移交被挪用的设施用地。对已被挪用的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由规划部门核实用地性质,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交通、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腾退、查处和移交。

  提高用地使用效率,强化接驳换乘功能。合理布设交通枢纽场站,充分利用场站内部空间,促进场站周边土地合理利用。强化场站接驳换乘功能,在全部枢纽场站及部分中心场站实现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站内换乘。充分挖掘场站周边用地,建设步行和自行车接驳换乘设施,缩短换乘距离,提高换乘便捷度。推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高效利用轨道交通沿线土地,适当提高轨道站点周边土地开发强度。推动建设立体式枢纽场站、驻车换乘停车场,提高车辆停放能力。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出行需求,完善公共交通枢纽场站无障碍设施。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拆迁工作。东城区、西城区的永久性公交场站面积达到需求量的50%以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的永久性公交场站面积达到需求量的70%以上,每个郊区县至少建成1个综合交通枢纽。

  (二)切实保障公交路权优先。

  加快建设公交专用道网络。建设大容量快速公交新线,完善既有大容量快速公交线路的道路设施条件,实现与其他车辆的物理隔离。完善公交专用道管理。配套建设公交优先信号控制系统和监控系统,保障公交专用道上车辆优先通行,加大对违法驶入公交专用道车辆的查处力度。允许校车等在公交专用道通行。

  (三)继续保持投资安排优先。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资政策,加大场站设施、车辆和科技交通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十二五”时期投资不低于50亿元用于地面公交场站、科技交通等设施的建设。与轨道交通站点配套规划建设的公交场站及交通配套设施(天桥、通道、驻车换乘停车场等)项目未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的,由市级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抓紧研究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模式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推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在保证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对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进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综合功能开发,通过综合开发盈利部分弥补公共交通运营亏损。

  (四)继续坚持财税扶持优先。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明确财政支出范围,对实行低票价政策引起的政策性亏损继续纳入财政补贴预算,对车辆(含新能源公交车辆、液化天然气公交车辆等)和设施装备的配置与更新、燃油补助、驻车换乘停车场运营亏损等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对完成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和应急保障的相应支出实行财政专项经济补偿。郊区县政府结合郊区公共交通发展规模,加大对郊区公共交通的补贴力度。在坚持公共交通公益性低票价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轨道交通、地面公交协调运营的票制票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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