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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公交城市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的意见

  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优化公交车辆燃料结构和车型结构,推广新能源车辆、液化天然气车辆,适当发展压缩天然气车辆,对柴油车辆推广使用无硫柴油,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达标使用,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结合地面公交线路途经区域、线路类型和运营特点,通过车辆更新、新购,逐步调整形成较为合理的公交车辆燃料结构和车型结构。开展公共交通节能监测。

  (五)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强化交通、财政、国资部门对公共交通运营管理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督促公共交通企业优化运营方案,提高运营效率。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衔接配合,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落实好各项运营安全保障制度。

  研究改革公共交通企业管理体制机制。推行区域运营调度。探索场站建设管理与线路运营调度的适当分离,促进资源整合和专业化运营。制定和完善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的运营联动机制。

  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推动郊区县境内客运企业发展改革,转变经营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对地面公交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制定提升公交安全运营和服务水平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关于《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内容的系统化培训和演练,对一线司售人员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落实服务标准,提高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政策保障

  (一)严格落实公交用地优先。

  保障新建设施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抓紧制定出台全市公交场站专项规划。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场站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规划中配套有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项目,具备入市条件时,规划部门向交通部门指定的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主体单独核发公共交通场站规划意见书,其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的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纳入到上市地块的土地开发补偿费用中,其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由项目开发建设主体无偿进行移交。新建主要轨道交通站点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实行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在三环路以外的轨道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增加市郊公交与轨道交通、市区公交的接驳换乘功能。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

  保障既有设施用地。已投入使用的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保使用权稳定。对现状使用的且规划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但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场站,由规划部门完善规划手续,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成为永久性公共交通场站。对现状使用的但规划不是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的场站,由规划部门结合上位规划及实际使用需求,研究更改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的可行性,对可行的应更改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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