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检查督办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对
《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应责令及时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做好总结汇报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本地、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书面材料包括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对
《条例》宣传学习培训情况、相关规定清理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有关贯彻落实的措施,以及对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汇总材料,按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
《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各地发展改革、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本地区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要把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日程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及时检查督办,搞好检查验收。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要及时进行检查督办,对违反
《条例》的突出问题,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2012年9月30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
《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实、进度迟缓,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