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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湖北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1)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梳理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2)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废止。(3)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发展改革、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相关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4)进度要求。2012年7月23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5)巩固成果。各级发展改革委、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3.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一是要尽快出台招投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遵循原则、体现特色、突出创新”的总体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尽快形成《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招投标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进一步完善强制招标制度,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一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我省实际出发,在省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体系高效、有序、协调运转。二是要完善交易平台。各级政府应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加强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相关设施及配套制度,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运作,实现招投标中心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化。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场外交易、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要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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