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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本区2012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意见》的通知

  1、扎实做好选民登记。要严格按照选举有关规定,结合居住地的实际情况,扎实、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对本市“人户分离”的选民,实行以居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有稳定居住和稳定工作的来沪人员,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登记参选。选民登记工作要确保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2、依法规范提名程序。各街道、镇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对居委会候选人的条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要规范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代表)提名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要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产生以后,要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治居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3、认真组织选举投票。要按照确定的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维护好现场秩序。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保障选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选举期间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居委会选举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人的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4、坚决制止贿选行为。换届选举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诱使或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贿选行为。候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5、妥善处理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有关政策、法规、选举程序等方面的咨询,要及时予以答复;对严重侵犯居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信访人;对因居委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依法予以妥善处置。
  (三)巩固成果,切实做好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
  1、及时落实工作交接。要做好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上届居委会应依法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在新一届居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给新一届居委会。街道、镇要指导新一届居委会成员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居委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要及时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要及时指导居委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居民公约,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程序,完善议事协商、共驻共建等制度,促进居民自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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