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保护监管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域范围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质监局负责对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获准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白酒销售活动中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四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生产、销售台账、原料及基酒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查用。并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州)质监局填报本年度《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市(州)质监局汇总后报省质监局。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质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护区域内的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生产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品质和工艺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