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保护地域现辖行政区域内;
(二)产品原料全部或部分来自保护地域范围内;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的“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五)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六)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质监部门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
第七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文字组成。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产地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地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省质监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保护区域内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初审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质监局在受理专用标志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市(州)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基本条件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报省质监局审查,必要时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合格的,由省质监督局出具审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省质监局同意的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专用标志,获准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