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2]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地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有关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具有世界及国内知名白酒品牌;白酒年产量、销量在全省所占比重大,白酒产业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的四川境内白酒生产区域。
第五条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象为:产自保护范围内,自然的、纯粮的、固态发酵的38度以上;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浓香型、酱香型、兼香型四川白酒。
第二章 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