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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4.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在20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机构设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法制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2.规范人员配备。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公安、人社、国土、住建、工商、质监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3.规范经费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4.规范制度建设。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告知行政首长制度、专家论证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制度、办案质量评查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案件统计制度、个案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并与人民法院和信访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5.规范统计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在每年报送统计数据的次月,还必须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地或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情况分析报告。
  6.规范档案管理。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可以采取自查、抽查、交叉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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