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受理环节。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采取设置行政复议窗口、网上申请平台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
4.规范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认真落实《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群众诉求中属于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建立本级政府信访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联系制度。
5.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2.规范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3.规范调查取证。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