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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七)大力推进征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拆迁有关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证等程序,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地权属、地类、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告知被征地人及物权人;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和基准地价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二是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大力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一是推进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价格收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进行分类,公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相关调定价文件;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及时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依法公开听证方案和成本监审结论,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社会公众。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定价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经营企业价格欺诈等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行为。二是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收费政策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及相关文件依据;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取消的收费项目、调减后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政策的信息,主要公开调整和制定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具体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限、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加大对各级行政机关、教育、医疗、交通等涉及民生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公示力度。三是推进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对不执行政策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物价局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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