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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闸北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区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区级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五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和所属区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申报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区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彭浦镇政府所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以及区级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经区政府批准特定区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有关预算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预算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以及国家、市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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