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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闸北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预算主管部门申请调解;预算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由预算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区级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重大产权纠纷应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区级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经批准无偿划转的;
  (二)区级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区级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市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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