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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闸北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区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市和本区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遵循权属清晰、合同规范、风险控制、权益回报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区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应当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区级事业单位应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0〕78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安排;执收单位为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区财政局通过安排其预算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区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者年累计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除公务用车先报区机管局审核外,均需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对上述规定之余的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授权预算主管部门审批,预算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在一定期限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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