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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闸北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于区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除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部门内由预算主管部门批准调剂划转,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区财政局批准。对于公务用车,部门内由预算主管部门批准调剂划转,报区机管局和区财政局备案;跨部门的公务用车调剂报区机管局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区级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的),除国家、市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区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批准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区级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将公务用车购置计划依次报区机管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将除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配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和区机管局根据预算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分别对资产购置和公务用车计划进行审批,批准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预算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预算主管部门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附送上述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规定限额以上资产购置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上述规定限额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度下达。
  第十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批,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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