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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闸北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七)按有关规定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和预算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和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预算主管部门和区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区财政局、区机管局、预算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等根据区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市和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区级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区级事业单位除公务用车以外的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区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的标准由区机管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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