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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26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36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9537公顷(其中耕地10.7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855公顷、未利用地0.4137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56公顷、未利用地1.023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4823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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