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物捐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内各新闻出版单位:
近年来,全省新闻出版系统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参加各类救灾赈灾及社会援建活动,为推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部分新闻出版单位由于对出版物捐赠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了解、操作手续不规范,导致出版物捐赠的途径、方式不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捐赠出版物大部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闻出版系统出版物捐赠活动,促进捐赠行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捐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闻出版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和途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一)公益事业捐赠的范围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依据上述规定,全省新闻出版系统用于救助灾区,扶贫助残以及推广全民阅读读物,援助农家书屋建设和“法律六进”等大宗出版物捐赠活动,可纳入公益事业捐赠范围。
(二)公益事业捐赠的途径
捐赠单位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慈善总会或其它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捐赠,并持相关单位开具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