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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制度。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落户区域,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制定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布局与城镇建设、人口变动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新建一批中小学校,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扩大城镇办学容量,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积极改善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确保进城转户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和衔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居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户城镇居民后,对于转户前参加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进城转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符合医疗求助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会求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八)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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