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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⑤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或者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范性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派两名或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见附件5)。同时组织货劳、法规、征管、监察等部门成立核定小组,于完成实地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级国税机关。

  3、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对同类行业扣除标准差异较大的纳税人应重点核实,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复审的资料上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复审未通过的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

  4、省国税局设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监察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部门组成),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最终审核评定,并于审核评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定结果。

  5、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核定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六、为确保《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各省辖市局应以正式公文形式,统一按行业对其所属试点纳税人、产品及扣除标准进行汇总归集(包括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额统计表),填列电子信息(附件6),申请核定的附纸质分户资料,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局将于2012年8月5日前下达核定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七、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通知》之日起,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合理的方法一次计算清楚,在2012年12月31日前做分期转出处理,并做好台账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监管,对划分不清或转出金额明显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八、对使用成本法和参照法核定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一季度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成本对当年已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并将调整税额一次性计入核定当月的相关科目。

  九、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十、各地对于《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十一、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江苏统一的试点行业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每吨)

购进农产品名称

单耗数量(吨)

大豆原油

大豆

5.389

膨化大豆

大豆

1.04

豆粕

大豆

1.278

蓖麻原油

蓖麻籽

2.503

芝麻原油

芝麻

2.4

芝麻酱

芝麻

1.26

芝麻糊

芝麻

1.26

棉籽原油

棉籽

6.811

棉壳

棉籽

3.588

花生原油

花生仁

2.379

花生酱

花生仁

1.26

花生饼

花生仁

1.67

大蒜原油

大蒜

238

亚麻籽原油

亚麻籽

2.468

菜籽原油

菜籽

2.566

麦芽

大麦

1.28

黄酒

大米

0.64

白酒原酒

粮食

3.52

酒精

木薯

3.1

酸牛乳

原乳

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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