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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是为了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管理,完善农产品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该办法的推行将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各地应加强政策宣传及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结合日常征管实际,按《通知》的规定,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生产行业”简称试点行业)全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三、根据省国税局前期测算及全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公布适用全省试点行业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附件1)。今后省国税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除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适用各自的扣除标准外(附件2),其他白酒生产企业使用我省公布的统一扣除标准。

  四、根据《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应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依次选择相应的核定扣除方法,并计算确定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已经公布的统一(全国或者全省)扣除标准,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该产品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认为全省已公布的扣除标准与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差异较大的,可按规定在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核定申请。未经省国税局审定或者省国税局下达审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仍应按已公布的扣除标准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总局、省局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行业产品,试点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核定申请。

  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采取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附件3)。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定的程序及资料要求:

  1、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申请表(见附件4);

  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

  ③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

  ④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报送归集和分配的方法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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