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
4.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大连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肖盛峰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局局长曹煦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知识产权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环保局、城建局、港口口岸局、农委、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广局、政府法制办、金融局、国资委、工商局,市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23家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
(二)确定范围。市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摸底调查,确定我市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交易场所名单,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确认后,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三)企业自查。各交易场所按照清理整顿内容,针对管理制度、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客户资金安全等开展自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四)综合检查。市领导小组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检查。
(五)整改处置。对检查发现需进行整改的交易场所,要严格按照清理整顿工作要求限期整改;对应撤销的交易场所,要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
对在名称中拟保留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在征求省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六)报备与工商年检。清理整顿期间,工商部门暂缓办理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年检手续并暂停申请字号、股权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完成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由市级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6月15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备案。取得省领导小组备案回执后,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工商年检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清理整顿期间,不批准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四、职责分工
市金融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负责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系,承办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交易场所的材料审核、上报;牵头成立各类交易场所监管联席会议,建立日常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市服务业委负责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