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
为推动粤港两地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两地电子交易快速发展并确保电子交易安全,推进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工作,根据《<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并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条例》成立的认可核证机关签发,且应用于粤港跨境电子交易的电子签名证书或认可数码证书(以下统称证书)。
二、证书互认方式和发布
证书互认使用交叉识别方式,以信任列表发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以下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香港资科办)应发布本地信任列表,同时发布对方的信任列表。
三、证书互认申请
申请证书互认的广东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申请。申请证书互认的香港核证机关,应向香港资科办提交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如下:
(一)证书互认申请书;
(二)符合《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以下简称《互认证书策略》)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与《互认证书策略》的符合性审查报告;